首席信用监督官是复合型信用法治人才,被首次写入国务院国发〔2014〕21号文件。
根据首席信用监督官标准定义:是指取得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在用人单位(执业机构)从事信用法治服务和信用监督岗位工作,并对守信与失信行为进行客观地记录、传播、维权的专业信用法治人才。
根据首席信用监督官标准职业技能级别划分,分别为首席信用监督官(CCS)、信用监督官(CS)和助理信用监督官(ACS)。
首席信用监督官应当维护当事人或委托人合法信用权益,维护信用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首席信用监督官职业道德准则和执业行为规范。
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自律机构、用人单位(执业机构)和当事人或委托人的监督。
首席信用监督官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首席信用监督官的合法权益。
首席信用监督官被首次写入国务院文件,令这一中国对世界的社会信用体系再次成为热点话题。2014年6月14日,国务院发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顶层进行了全面设计,标志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在“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加快信用专业人才培养;鼓励各类信用服务机构设立首席信用监督官(国务院国发〔2014〕21号文件);要促进和加强信用从业人员的交流与培训,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人力资源支撑。根据首席信用监督官标准职业技能级别定义,分别为助理信用监督官(ACS)、信用监督官(CS)、首席信用监督官(CCS);根据其标准职业定义,首席信用监督官是指取得首席信用监督官执业证书,在执业机构或用人单位从事信用法律服务和信用监督岗位工作,并对各类守信和失信行为进行客观地记录、传播、维权的高级信用法治人员。
在实践中,首席信用监督官还可以帮助客户深入了解合作企业的信用法律风险问题和欺诈风险,帮助建立行之有效的信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制订贯穿生产经营全流程的信用合规管理体系和低成本高效的信用法律风险管控系统,采用专业的信用法律风险工具帮助企业规避、应对与化解、转移与终止信用法律风险,实现企业信用合规化、法治化、标准化、国际化、数字化、数据化和可视化,构建有效的“声誉”机制,指导企业拓展“信任”市场,在实现产品服务销售量最大化的同时,将信用法律风险降到最低,提升市场竞争力,助力企业全生命周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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