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国务院正式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国发〔2014〕21号)
《纲要》指出,鼓励市场主体运用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2013年5月17日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
《意见》指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文件中明确了“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而商业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显然不是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
银行对企业信用评级不具有第三方评级特征
按照《贷款通则》规定,银行内部评级只能“内部掌握”,因此它的评定结果既不必告知被评企业,也不能对外向社会公布。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杭银发[2006]86号文件规定:各金融机构对借款企业进行信用评级的结果只能供系统内部掌握使用,不得向社会公布或开具书面证明提供给企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同样不具备第三方机构的基本特征,因而不具有评信资格。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确定的重要任务,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因此,政府参与企业市场化的经济活动,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指导方向。
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信用评级机构
招标投标行为,本质上属于市场经济中的商务活动。按照《纲要》关于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划分为商务诚信建设,“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并列于其他十三个信用建设重点领域指之中。
那么,怎样来认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呢?
首先:该机构必须是经市场监管部门法定程序备案、注册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
第二:该机构有规范、完整的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体系;
第三:该机构必须拥有自己的大数据查询平台,提供评价结果对外公示和查询,供使用者查询验证,并接受社会公众对被评价企业的监督和投诉;
第四:除了向企业出具信用等级证书外,还应有《企业信用报告》,应包括企业信用状况综合分析、政府监管、媒体评价、行业(公共行业)信用信息、企业自身经营状况、市场反馈等内容;
第五:企业信用具有强烈的实时动态性,必须有截止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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