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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管理咨询服务是什么?如何规范……

发布时间:2023-04-29   来源:admin      分享:

“信用管理咨询”在我国首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93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等国家政策文件中均有提及。但是,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推进,信用管理咨询服务仍然处于基础研究不足、相关标准规范缺失、业界统一认知尚未形成的状况,导致信用管理咨询业务没有明确的界定义和业务规范,由此甚至造成一些机构出现违法违规的问题。

在对信用服务机构的调研中发现,信用管理咨询服务属于信用服务业务之一,而且是目前社会上除了征信、信用评级、诚信评价之外普遍开展的第三方信用服务。在调研基础上,本文对信用管理咨询服务的业务类型、主要服务内容进行了梳理,对业务现状作做了分析,同时提出了信用管理咨询服务规范的建议,对于完善信用服务类别、明确信用管理咨询服务内涵与外延、规范信用管理咨询服务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1、信用管理咨询服务是什么

根据国家标准 GB/T 22119—2017《信用服务机构 诚信评价业务规范》,“信用管理咨询”属于“信用服务——信用管理服务”类别,在 GB/T 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属于“7295 信用服务”,“信用管理咨询服务”对应国际标准分类号(ICS)的“03.100.01 公司 ( 企业 ) 的组织与管理综合”,以及中国标准分类号(CCS)的“A02 经济管理”。

北京信用协会、深圳市信用促进会曾以团体标准的形式给出“信用管理咨询”的定义。北京信用协会团体标准 T/BCA01—2019《信用服务机构分类》,关于“信用咨询”类的定义有两个,分别是“信用管理咨询机构”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咨询机构”,定义分别为“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信用状况进行调研、诊断,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信用管理解决方案,并指导方案推行实施的专业机构”和“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设计、政策制定、课题研究、活动组织、信用培训等工作,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和日常工作咨询服务的专业机构”,显然北京信用协会团体标准将“信用管理咨询”业务解决的问题区分为“组织信用管理”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而根据林钧跃老师研究,“社会信用体系”最初的名称是“国家信用管理体系”,笔者认为“组织信用管理”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本质是相同的,可以合并为一个概念。深圳市信用促进会在其团体标准 T/SZXY 001—2020《信用服务业分类及编码规范》中,将“信用咨询”作为“信用风险管理”从属概念,并将“信用咨询”细分为“合规管理咨询、商账管理咨询、融资服务咨询、信用修复咨询、其它咨询”等类别。笔者认为深圳市信用促进会对“信用咨询”的分类过于狭窄。

“信用管理咨询”从字面上可以理解为“信用管理“的”管理咨询”。国家标准 GB/T 22117—2018《信用基本术语》将“信用管理”定义为“指识别、防范、转移和控制信用风险的管理技术、操作规程和制度安排”。行业标准 SB/T 11222—2018《管理咨询服务规范》将“管理咨询”定义为“通过调研发现并确认制约组织管理、发展和经营活动的关键问题,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并通过培训、指导实施或运用技术手段,帮助各类组织解决相关问题的过程”。笔者认为此处“管理咨询”定义偏实践,但理论性、体系性不强。

结合上述定义,参考 GB/T 19001—2016《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本文认为信用管理咨询指根据客户要求,依据其组织目标,进行内部、外部综合调研和分析,明确信用管理规划和信用管理目标,制定信用管理解决方案的服务过程。信用管理咨询既属于“信用服务”类、又属于“管理咨询”类,是二者的交集

2、信用管理咨询服务发展现状

2.1 政府文件提出的信用管理咨询服务要求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要求,推动信用服务产品广泛运用。拓展信用服务产品应用范围,加大信用服务产品在社会治理和市场交易中的应用。鼓励信用服务产品开发和创新,推动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业务发展。此处的“信用管理咨询”未明确特定场景、特定对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向失信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报告、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当然,该《意见》阐述的特定场景是公共信用、特定对象是失信主体。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则将“鼓励失信主体开展信用管理咨询”单列一节,该通知在特定场景(公共信用)、特定对象(失信主体)的语境下,提出“信用管理咨询”的主要任务包括“建立信用管理辅导咨询制度。鼓励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主体委托具有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管理辅导咨询。信用服务机构辅导相关主体建立依法诚信经营理念,完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和管理系统,建立维护自身诚信形象、防止失信行为发生的长效机制”。

2.2 标准文件提出的信用管理咨询服务要求

北京信用协会团体标准 T/BCA 01—2019《信用服务机构 分类》认为信用管理咨询服务包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设计、政策制定、课题研究、活动组织、信用培训等工作,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和日常工作咨询服务”。深圳市信用促进会 T/SZXY 001—2020《信用服务业分类及编码规范》将“信用咨询”分为“合规管理咨询、商账管理咨询、融资服务咨询、信用修复咨询、其它咨询”等类别。显而易见,其认为信用管理咨询服务对象是企业,服务内容仅限其所列举的五类(还包括一个收容类)。

笔者注意到国家标准 GB/T 31950—2015《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规定的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内容包括“要求和承诺”“策划”“支持过程”“管理实现”“检查与分析”“持续改进”等六部分。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SZDB/Z 265—2017《诚信管理体系 要求》将“诚信管理体系”分为“组织的环境”“领导作用”“策划”“支持”“运行”“绩效评价”“持续改进”等七部分。这两个文件结构均参考了质量管理体系。相应地,开展信用(诚信)管理体系咨询服务则是分别做各部分的咨询。

2.3 信用管理咨询服务的市场表现

根据服务场景不同,信用管理咨询服务的市场实际上包括公共信用管理咨询、金融信用管理咨询、市场信用管理咨询三个市场。

公共信用管理咨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印发后,国家发改委启动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工作。国家发改委最初启动行业信用建设的时候,对服务机构确定的名称是“行业信用建设合作征信机构”,承担行业信用建设的机构普遍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或联合体)。后来为全面落实规划关于 34 个行业(或领域)信用建设的任务时,动用了 51 个企业征信机构(和联合体)开展工作。

从工作本质来看,行业信用建设管理方是国家发改委或其它国家部委,而彼时所谓的“行业信用建设合作征信机构”提供的是第二方的咨询服务,本质来看,应是“信用管理咨询服务机构”,从当前的认识来看,让征信机构开展第二方的信用管理咨询服务是会产生利益冲突的。国家发改委后来又发布一批“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表面上看是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7295信用服务”类别的“信用服务机构”,而其实际工作除了开展“双公示评估”这种第三方服务之外,普遍开展的是第二方的“信用管理咨询服务”。

金融信用管理咨询。鉴于大中型金融机构的成熟度来看,其自身是可以有实力组建信用管理部门的。而真正需要信用管理咨询服务恰恰是小微金融机构,如农商行、农信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

市场信用管理咨询。与金融信用管理咨询服务市场明显不同的是,大中型企业因业务开展的需要,需要信用管理咨询服务。在小微企业那里,信用管理咨询服务反而是奢侈品。

可以说,将 2014—2020 年定位成“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初级阶段”。从长远来看,初级阶段主要工作重心是:信用信息平台的开发和运营,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与应用,信用服务市场的有效培育,信用文化宣传教育活动的逐步推进。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初级阶段的结束,社会各主体信用意识有一定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服务作为一项智力服务业,需要专业的信用管理咨询服务机构提供智力支撑。

3、信用管理咨询服务主要问题

3.1 信用管理咨询社会认知度低

信用管理咨询社会任何度低主要体现在不知道什么是信用管理咨询、不知道什么机构能提供信用管理咨询、不知道什么人员可以提供信用管理咨询。虽然“信用管理咨询”在一些文件出现过,“信用管理咨询”也出现在一些信用服务机构的经营范围中,但是“信用管理咨询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咨询师”几乎未在媒体出现过。

相对于质量管理体系咨询、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咨询、环境管理体系咨询等成熟的管理体系及咨询,信用管理咨询几近失声。专业人员方面,有的机构受传统业务影响根深蒂固,把信用管理咨询人员的岗位名称仍然命名为具有第三方色彩的“分析师”“研究员”,而没有旗帜鲜明地将岗位明确为“信用管理咨询师”。

比较尴尬的是,目前市场上也有一些为企业提供信用管理部门设置、岗位设置、客户信用管理,为银行提供企业信用管理咨询软件服务,为各级政府提供的公共信用制度咨询、规划咨询、标准咨询等服务,但是无论甲方还是乙方很少能将上述服务归为信用管理咨询服务。

目前市场上,提供信用管理咨询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征信机构、评级机构、管理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一些没有任何资质的机构,均实际开展信用管理咨询服务,即使面临合规风险。

正是因为认知度不高,导致不重视,才会进一步产生下述专业性不足、合规性差、服务意识薄弱、品牌缺失等进一步的问题。

3.2 信用管理咨询服务专业性不足

因为信用管理咨询服务机构类型多样、技术标准缺失、给企业等信用主体带来的收益有限等原因,导致信用管理咨询服务专业性不够。

第一,“信用管理咨询服务”本身属于一种自成体系的独立业务,虽然这种业务可以以征信机构、评级机构的信用服务沉淀业务为基础,以管理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技术为支撑,而真正独立开展信用管理咨询服务的恰恰是没有开展信用评级、征信、诚信评价的信用服务机构,因为目前信用管理咨询服务业务没有市场门槛,没有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导致信用管理咨询服务多而分散,没有形成规模经济。

第二,国家和地方虽然发布了一些信用(诚信)管理体系类的标准,但是没有对应的信用(诚信)管理体系咨询标准,也没有细化的专项信用管理咨询标准,导致信用管理咨询相关的业务类型、服务流程、服务要求没有统一要求,这也给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带来一定问题。

第三,企业开展信用管理咨询,除非是企业迫不得已(如信用修复咨询),而开展信用管理部门咨询、客户信用管理咨询难度在于这些职责可以由其它部门承担,没有必要通过信用管理咨询单独开展信用管理工作,如此一来,企业没有足够的动机购买信用管理咨询服务。

3.3 信用管理咨询服务意识薄弱

信用管理咨询服务意识薄弱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认为信用管理咨询服务就是提供咨询、对其进行培训,然后草草了事。第二,一些(普遍)没有信用管理和信用管理咨询实践的人员,往往“鼻孔朝天”,对服务对象进行假大空的忽悠,往往指导过度而服务不足。第三,明明需要一年或更长时间完成的信用管理咨询项目,往往在几个月内“短平快”完成,草草了事。

信用管理咨询服务意识薄弱愿意主要在于对服务本质认识不足、不专业没有底气、咨询人员绩效设计等原因。第一,国际标准化组织将产品分为硬件、软件、服务、流程性材料等四种形态。而目前开展信用管理咨询服务机构和人员,普遍认为信用管理咨询服务就是提供咨询方案以及培训。这是把信用管理咨询服务狭隘第理解成软件产品,其实“服务”这种产品大有作为,而且“服务”贯穿信用管理咨询全流程,是提高“软件”产品附加值、进一步提高报价的基础。而信用管理是一项长期、系统性、可持续的工作,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而且要持续推进。第二,信用管理咨询机构和人员因为不专业、没有底气,所以在自卑的情况下表现出自负的状态,所以呈现“嘴尖皮厚腹中空”的丑态。第三,信用管理咨询机构和人员迫于服务定价成本的原因,还有个人绩效的原因,没有投入大量成本的动机。

3.4 信用管理咨询机构品牌缺失

打造品牌,是行业成熟,也是体现机构的行业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标志。据笔者了解,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曾被评为上海品牌。目前行业主管部门曾发布各类信用服务机构名单,但是名单不等于品牌。信用服务行业品牌缺失的大环境下,信用管理咨询品牌缺失也就不足为奇了。

但是随着2016 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提出设立“中国品牌日”,2017 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中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加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被赋予服务于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化营商环境等诸多职能,信用服务行业被认为是规模小、影响大的行业。

综上,宏观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观的行业信用建设和区域信用体系建设、微观的信用主体信用管理亟待需要在信用管理咨询服务合规性、信用管理咨询服务能力和经验、信用管理咨询服务成效等方面出现若干信用管理咨询服务品牌机构,从而提升整个信用管理咨询服务的影响力。

4、信用管理咨询服务应如何规范

4.1 明确信用管理咨询服务定位

从性质来看。GB/T 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信用服务(此处为广义)分为“征信”“信用评级”“信用服务”。这种分类是和信用服务行业管制现状相一致。

征信属于第三方服务,分为个人征信服务和企业征信服务,人民银行是行业监管部门,相关法律文件包括《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31号)、《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 1 号),其中个人征信是核准制、企业征信是备案制。

信用评级同样属于第三方服务,根据《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第 5号),信用评级业主体管理归中国人民银行,有业务需求的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及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发改委、证监会、财政部,2020 年证监会明确其负责业务的信用评级实行备案制,其它部门仍实行核准制。

2005 年,商务部、国资委推动由各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开展的“行业信用评价”。2012 年国家实施类金融机构试点(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后,金融监管部门曾开展“监管信用评级”。笔者认为行业信用评价属于行业自律性评价,监管信用评级属于监管合规评价,均不是信用评级,但从立场来看均属于第三方服务。

除此之外,笔者认为市场上出现的其它第二方信用服务均属于“信用管理咨询服务”。

笔者既然界定“信用管理咨询服务”是第二方服务,本文将继续明确“信用管理咨询服务”的服务场景、服务对象、服务立场、服务内容。

4.2 明确信用管理咨询服务对象

从应用场景来看。根据信用信息应用场景不同,信用包括“公共信用”“市场信用”“金融信用”三大场景。相应的,加上管理属性的信用(信用管理)有“公共信用管理”“市场信用管理”“金融信用管理”三类。

“公共信用管理”指政府机关及具有公共管理属性的部门依法对信用主体开展的信用监管活动,此类活动产生的信用信息就是“公共信用信息”,参考 GB/T22117—2018《信用 基本术语》“信用信息”的定义(指个人或组织在经济社会活动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的记录,以及与评价其信用价值相关的各类信息),本文认为“公共信用信息”就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政府依法履职活动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的记录,以及与评价其公共信用价值相关的各类信息。相应的,“市场信用管理”指市场主体在履约过程中,合同甲方对合同乙方开展的赊销风险管理活动;此类活动产生的与信用有关的记录,以及与评价其市场信用价值相关的各类信息就是“市场信用信息”。“金融信用管理”指金融机构对客户开展的信用风险管理活动,此类活动产生的与信用有关的记录,以及与评价其市场信用价值相关的各类信息就是“金融信用信息”。

4.3 明确信用管理咨询服务内容

信用管理咨询服务内容,既可以是“信用管理体系”整体咨询,也可以是专项信用管理业务咨询。与规划咨询分类类似,信用管理整体咨询包括“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咨询”,也可以包括“行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咨询”和“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咨询”。此类全局性咨询服务内容,可以参考 GB/T 31950—2015《企业诚信管理体系》、SZDB/Z 265—2017《诚信管理体系 要求》等,基于“PDCA”原理,开展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策划)、保障措施(支持过程)、信用管理体系运行(管理实现)、考核评估(检查与分析)、前一阶段总结下一阶段启动(持续改进)等体系性工作。

专项咨询任务,从公共信用咨询、金融信用咨询、市场信用咨询实践来看,普遍包括信用管理规划咨询服务、信用管理制度咨询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开发与运维咨询服务、信用产品咨询服务,以及定制化的信用管理工具模型咨询服务、信用评估指标设计咨询服务、信用监测咨询服务、信用修复咨询服务、信用风险转移咨询服务,还有基础性的信用标准化咨询服务、信用管理培训服务等。可以说,有多少类“信用管理”就有多少类“信用管理咨询”。

4.4 信用管理咨询机构及人员要求

信用管理咨询服务机构除了具有一般管理咨询服务机构的良好的商业信誉、有专业的部门和团队、有专业经验之外,还应当具有信用服务领域关于信息保密、内控管理、业务防火墙等专业要求。

参照国家职业资格“信用管理师”和“管理咨询师”等职业要求,信用管理咨询师应当具有一定学历、工作年限的要求。在专业结构上,应当兼具“信用管理”“管理咨询”“区域行业某一个或多个专业领域”三方面结构,方能胜任信用管理咨询的工作。

4.5 信用管理咨询的服务立场

“公共信用”服务对象是政府部门,“市场信用”服务对象是市场活动中的合同甲方,“金融信用”服务对象就是金融机构。而信用管理咨询服务机构对三类信用管理主体提供的咨询服务均属于参谋顾问性质的第二方服务。

目前信用服务业中的信用评级有明确的业务独立规定,如《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信用评级机构依法独立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50 号)第三条规定“从事证券评级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JR/T0030.2—2006《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 第 2 部分:信用评级业务规范》3.2.3 独立性原则要求“评级机构的内部信用评审委员会成员、评估人员在评级过程中应保持独立性,应根据所收集的数据和资料独立做出评判,不能受评级对象(发行人)及其他外来因素的影响”。如前文所述,一些信用评级机构遭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而信用管理咨询服务属于第二方服务,明显要与信用评级等需要独立的第三方服务进行有效隔离。

5、相关工作建议

5.1 通过标准化推动信用管理咨询高质量发展

标准是高质量发展的基础,因此开展信用管理咨询服务标准化全产业链活动迫在眉睫。

第一,通过单项标准的编制提高信用管理咨询服务标准体系完整性。首先通过“信用管理咨询服务规范”的编制,明确信用管理咨询服务规范的内容和适用范围,明确信用管理咨询服务需求方和供给方的要求。其次,通过制定信用管理咨询其它服务标准扩大信用管理咨询服务规范的广度,通过分工、分层次制定信用管理咨询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乃至企业标准,支撑信用管理咨询服务的参与式治理水平,进一步提高信用管理咨询各类标准的供给。最后,通过系列信用管理咨询标准的宣贯,检验标准的技术水平。

第二,通过开展标准化全产业链活动提高信用管理咨询服务的规范性。首先,基于已发布的各类信用管理咨询标准,面向特定信用管理咨询主体或区域,开展标准导入实施工作,鼓励实际执行的标准严于已经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同时配套提供标准导入实施必要的保障措施。其次,在标准导入实施一段时期后,开展信用管理咨询服务的成熟度评估工作。最后,针对成熟度高的信用管理咨询服务机构,以相关标准为依据,开展信用管理咨询服务认证,当然此处的认证活动之一就是“品牌信用管理咨询服务机构”的认证。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广东地区开展“诚信管理体系认证”业务,主要依据是国际诚信合作组织·技术合作委员会发布的 ICCO26001:2008《诚信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中国国家标准 GB/T 31950—2015《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SZDB/Z 265—2017《诚信管理体系 要求》。从内容结构上看,诸类“诚信管理体系”均以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为原型进行搭建。这为信用管理咨询服务认证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技术和工作参考。

第三,实现信用管理咨询服务规范的融通发展机制。信用管理体系(包括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行业信用管理体系、微观主体信用管理体系等)通过强调自成体系,可以提高信用管理体系的科学性、规范性,便于知识管理、教学管理和实践操作。但是,信用管理从本质上看,属于价值链的辅助活动,本身不能创造价值,但是可以提升管理、服务的附加值。从这个意义上看,笔者一直建议信用管理体系要想获得更好地发展,可以将自身定位一个功能模块,融入到质量管理体系、风险管理体系、资产管理体系等管理体系中,融入到政府管理、企业管理等管理机制中,融入到各类区域、行业、领域的各项相关工作中。配套的,信用管理咨询应融入各类管理咨询工作中。这样才能体现信用管理咨询强大的生命力。

5.2 依法合规开展信用管理咨询监管与自律工作

第一,建立信用管理咨询服务机构统计制度。建议通过信用主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信用管理咨询服务机构统计制度,每年定期统计,定期发布行业统计报告,为政府和市场等相关方提供行业发展态势,提升行业影响力。与此同时,行业协会建立信用管理咨询案例统计制度,通过调查问卷、定期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定期了解信用管理咨询行业发展实际,汇总行业发展的亮点以及主要问题,真正做好信用管理咨询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建立备案机制和名单发布机制。通过行业协会建立信用管理咨询服务机构备案机制,开展信用管理咨询服务的机构向行业协会报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高管情况、信用管理咨询服务人员情况、信用管理咨询业务开展情况,以及其它情况。基于备案机制,行业协会建立信用管理咨询服务机构名单发布机制和动态管理机制,实现名单动态管理。

第三,开展信用管理咨询自律工作。通过行业协会组织信用管理咨询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用户等利益相关者,制定信用管理咨询自律公约,组织信用管理咨询服务机构签署承诺。从管理机制上,弥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空白。从合同机制建立上,形成具有法律效应的邀约承诺。通过会员管理上,建立信用管理咨询服务机构知情权基础上的承诺机制。

5.3 积极开展信用管理咨询服务宣传工作

注意力经济时代,“酒香还怕巷子深”。信用管理咨询服务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既可以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为信用管理咨询服务的规范、实践、案例等活动开展专项宣传,也可以每年通过“质量管理体系万里行”“诚信建设万里行”“信用记录关爱日”“诚信兴商宣传月”主题活动或年末,开展年度性的信用管理咨询服务综合性宣传活动。这一方面,可以借此机会提高信用管理咨询服务机构、业务、标准的社会认知度,让相关机构学习、研究、执行信用管理咨询相关标准。另一方面,可以让标准通过实践的检验,后续进行必要的评价、改进,提高信用管理咨询相关标准的技术先进性。

结 语

如今,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一个中长期规划(2014—2020 年)已经结束,基于近七年乃至更长时间的摸索实践,社会各界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认知、关注度较之以往有很大提升,我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如今正处于向高质量发展、法治化、规范化发展的关键期。如果说,近七年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是一个总体设计的话,笔者认为《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则是第一个强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体系性的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则是第一个强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的文件。

综上,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强调体系性、法治化、规范化的当下,各行业、区域、主体信用管理工作呈现普遍化、规模化的特征。而制定信用管理咨询服务规范,则是信用管理咨询服务供给侧改革的基础性、创新性、紧迫性工程。在标准化的“简单、统一、协调、优化”理念推动下,建立统一规范,通过信用管理咨询服务供给侧技术水平的标准化,助力各行业、区域、主体信用管理标准化水平,进而提高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作者:张金波、纪敬、刘光丽、游文礼。

来源丨第十八届中国标准化论坛文集、源点c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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